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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化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17-03-23
江化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1,5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24.18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3月27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6,0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殷福华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殷福华之一致行动人季文庆、杰华投资承诺:
(1)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3)本人/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江化微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若本人/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唐艳、姚玮承诺:
(1)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本人担任江化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江化微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江化微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江化微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江化微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永勤、张改仙承诺:
(1)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本人担任江化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江化微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江化微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江化微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江化微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持股5%以上股东闽海仓储、徐强、徐珺承诺:
(1)自江化微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意向减持0%-100%。
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3)本人/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江化微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份低于5%的,本人/本公司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若本人/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6、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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