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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IPO过会:拟于上交所募资逾10亿元 中信证券保荐
2017-06-23
华扬联众IPO过会:拟于上交所募资逾10亿元 中信证券保荐
中国网财经6月21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晚间披露的《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9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首发申请获通过。公司此次IPO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行情600030,诊股)。
公开资料显示,华扬联众自2002年以来一直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互联网金融综合营销服务,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互联网营销领域内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之一。招股书披露,公司拟在上交所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公司本次IPO合计募集资金10.71亿元,其中1.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1.7亿元偿还银行贷款,共计3.2亿元,占比29.88%,剩余部分用于全国服务网络扩建项目、技术系统升级项目。
发审委会议对华扬联众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
首先,在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增长率超过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形。综合毛利率持续下降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相关财务风险是否已充分、准确揭示。上述情形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异常。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其次,报告期内,有关返利的支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方式是否明确约定并按照约定执行。针对主要客户返利比例是否存在变动情形。对公司的盈利有何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第三,说明五家互联网媒体股东入股前后,对公司及其他发行人竞争对手间的销售价格对比情况,相关价格是否公允。相关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第四,华扬联众与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诺)合作开展飞利浦小家电产品买断式代理销售业务的相关情况,鑫诺不直接作为飞利浦代理商而转与公司合作的原因,公司该项业务是否有赖于与鑫诺的合作,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鑫诺与公司合作前后的盈利能力是否发生了变化;公司与鑫诺的合作期限,未来合作的可持续性;发行人开展买断式销售代理业务与互联网广告业务的关系,公司为飞利浦提供了何种互联网广告服务。相关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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