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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18-02-06
七一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本次发行股数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发行股数不超过100,000,000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4.55元/股
  预计发行时间:2018年2月7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772,000,00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环集团承诺:
  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发行人 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前述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其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相应锁定期进一步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其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TCL承诺:
  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前述股份。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其履行上述承诺。
  3、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王宝、庞辉、邓昌青、马严及张宝柱承诺:
  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4、本公司自然人股东、监事张凤侠、张欣承诺:
  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上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5、李金荣等3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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