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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微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2016-12-29
泛微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1,667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14.90元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6,667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1月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就发行人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韦利东及其父亲、一致行动人韦锦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韦利东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股东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锐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苏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亘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华软创业投资宜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韦利东就发行人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如下说明:“(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且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保证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4、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韦锦坤就发行人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如下说明:“(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保证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5、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锐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就发行人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如下说明:“(1)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的50%(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企业保证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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