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待申购列表
兴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18-09-03
兴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预计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4,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不进行老股转让
  预计发行日期:2018年9月12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预计发行后总股本:18,4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宁波哲琪、和之合承诺: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本公司/企业违反本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在本公司/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本公司/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在本公司/企业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企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公司/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发上市的发行价。
  如本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本公司/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张忠良承诺:
  1、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第1条所约定的期限届满的前提下,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仍需遵守第3条、第4条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继承的,继承人仍需遵守第3条、第4条承诺。
  实际控制人张华芬、张瑞琪、张哲瑞承诺:
  1、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之瑞、和之琪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予以处罚。
  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仍需遵守第3条、第4条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继承的,继承人仍需遵守第3条、第4条承诺。
  实际控制人张华芬、张瑞琪、张哲瑞承诺:
  1、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之瑞、和之琪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予以处罚。
  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其他股东香港中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企业/公司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企业/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公司予以处罚。
  其他股东悦享财富、陈映芬、宁波卓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人/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予以处罚。
  其他股东甬潮创投承诺:
  若发行人于2017年12月1日(含)之前刊登招股意向书,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在2017年12月1日及之后刊登招股意向书,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为避免疑问,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为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核准后正式刊登招股书之日。
  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根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予以处罚。
  通过和之智、和之瑞、和之兴、和之琪持股平台持股的董监高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第1条所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六个月。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根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仍需遵守第3条、第4条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继承的,继承人仍需遵守第3条、第4条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8年9月3日
新股分析
 
公告速递
 
您的意见是我们的动力
您的意见及建议:
您的姓名:
您的联系方式:
提 交
非常感谢您对钱龙软件支持,我们会继续努力,做到更好!
关闭本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