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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
2018-08-30
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不超过600,000,000股,最终发行数量根据本行的资本需求、发行时市场情况和本行与监管机构的沟通情况等决定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A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5,921,931,900股,其中A股不超过4,403,931,900股,H股1,518,000,000股
(六)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4,403,931,900股
(七)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1,518,000,000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前本行内资股股东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1、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郑州市财政局作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1)自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局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局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局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局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2)如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局持有的郑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满足股份转让的条件后,本局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
(4)本局减持郑州银行股份的条件: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局限售期限届满;②本局承诺的限售期届满;③本局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④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5)若本局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5%;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局持有的郑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本局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股份意向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6)如本局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郑州银行股份的,本局承诺违规减持郑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郑州银行所有。如本局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郑州银行,则郑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局现金分红中与本局应上缴郑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局应向郑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2、合计持股超过51%的股东(除郑州市财政局外)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豫泰国际、兴业房地产、中原信托、晨东实业、郑州投资、国原贸易、百瑞信托、正弘置业、盛润控股、河南投资集团、郑州污水净化、郑州发投、豫发集团、康牧农业、永威置业、郑州市政建设、郑州环卫清洁、郑州市政工程、中原环保、河南高速作为合计持有郑州银行51%以上股份的股东(除郑州市财政局外),承诺如下:“自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股份的王天宇、郭志彬、毛月珍、李磊、姜涛、王艳丽、王兆琪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5)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郑州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郑州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郑州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郑州银行股份总数的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郑州银行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郑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郑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郑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郑州银行,则郑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郑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郑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郑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成洁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郑州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郑州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郑州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郑州银行股份总数的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郑州银行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郑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郑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郑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郑州银行,则郑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郑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郑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4、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承诺如下:
“(1)自郑州银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股的郑州银行股份。
(2)上述3年股份转让锁定期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所持郑州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郑州银行股份总数的50%。”
5、新增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申报期间,本行新增股东承诺如下:
“自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九)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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