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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2018-01-03
德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10,0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84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8年1月4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不超过96,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高于10.42%,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1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先生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发行人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终止履行。
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延长剩余股份锁定期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股份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不违反本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需要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如本人拟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均不超过目前持有发行人总股份数的1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本人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且减持后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大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本人的股权如被质押,本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公告。
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本承诺之其他承诺内容。
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延长剩余股份锁定期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崔维刚先生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崔维刚先生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德邦股份股份(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德邦控股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德邦控股收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德邦控股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若德邦控股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德邦控股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德邦控股的股份。
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终止履行。
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薛霞女士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薛霞女士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德邦股份股份(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德邦控股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德邦控股收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德邦控股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若德邦控股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2、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发行人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公司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不违反本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如本公司拟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均不超过目前持有发行人总股份数的1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本公司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且减持后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发行人大股东身份的,本公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持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的股权如被质押,本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公告。
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本承诺之其他承诺内容。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的股东苏州钟鼎、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天津瑞荣、上海平石、钟鼎二号、北京红杉、上海国和、昆山海峡、中金佳泰、宁波诚致鑫鼎均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发行人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企业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的股东苏州钟鼎、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平石、钟鼎二号、北京红杉、昆山海峡、中金佳泰、宁波诚致鑫鼎均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企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不违反本企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本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本公司的股东郭续长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发行人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本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崔维刚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德邦股份股份(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德邦控股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德邦控股收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在上述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德邦控股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德邦控股的股份。
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董事施鲲翔先生,董事会秘书汤先保先生,财务负责人黄华波先生,副总经理刘建青先生,副总经理姚晓舟先生,副总经理郑荣国先生,副总经理李建雄先生均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德邦股份股份(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德邦控股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德邦控股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在上述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德邦控股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德邦控股的股份。
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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