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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17-05-02
天圣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发行价格:公司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由公司和主承销商组织股票发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股数:53,000,000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5月10日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212,000,00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群先生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公司的股权。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控股地位。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含本数),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权总和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权总额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同时,本人承诺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权影响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2、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洪女士、刘维先生、熊海田先生、李忠先生、王开胜先生、王永红女士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含本数),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3、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陈晓红女士、谭国太先生分别承诺: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该等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4、本公司股东渝垫国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后,渝垫国资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5、本公司股东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上海宾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与上海宾州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每股净资产,若减持前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存在减持意向,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上海宾州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6、本公司股东德同创业、中山多美、苏州贝塔、和光成长、华元兴盛、德同银科、昆明龙兴、人合安康、盛世诚金、泰豪渝晟、和光远见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7、本公司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11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签署日期: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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