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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成立、2015年申报、2017年过会、这家公司逆天
2017-05-14
2011年成立、2015年申报、2017年过会、这家公司逆天
今天有一家神奇的企业IPO过会了。成立于2011年12月21日,2015年11月申报创业板IPO,申报时公司仅有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这就是今天过会的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时利润表主要数据如下:
重点关注:2012年度营业收入仅194.45万元,净利润仅46.97万元。
而公司2011年12月才成立,2014年营收即过2.5亿元,就此证监会也重点关注了:发行人2011年12月成立。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业务发展较快及收入、利润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发行人在成立时注册资本仅为货币资金的前提下,其专利技术、关键技术人员、关键生产设备及经营场地如何获得。
2017年招股书披露的利润表主要数据如下:
公司主营产品包括:配电自动化终端、智能中压开关设备、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等。
今天发审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如下:
1、根据申请文件,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9.63%、99.64%、98.33%,对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83.97%、81.73%、61.23%。发行人2011年12月成立。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发行人业务发展较快及收入、利润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发行人在成立时注册资本仅为货币资金的前提下,其专利技术、关键技术人员、关键生产设备及经营场地如何获得。
(2)发行人是否对特定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在发行人客户或其上级单位任职,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替客户或其上级单位人员代持股份的情形。
(3)申请文件披露销售代理费系通过代理商销售产生的费用,发行人是否存在招投标项目给予相关主体销售代理费的情形,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请保荐代表人结合发行人取得相关资质的过程,对发行人成立以来是否具备相应的投标资质、条件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4,808.58万元、9,234.19万元、13,636.75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8.80%、33.59%、43.39%。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超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期后回款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由上述关注问题可知,这家公司不仅成立的晚,营收还主要来自前五大客户,甚至可以说主要依靠第一大客户。
2014年、2015年,公司超过80%的营收来自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2016年2月更名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2016年公司仍有60%以上的营收来自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
此外,大家一定会好奇,对于一家生产型企业,2011年12月成立,即使组建生产,2013年即可营收过7,000万,不得不说是一个小奇迹?他们的生产场地是如何快速解决的?
依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固定资产主要系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2015年6月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较以前年度增加幅度较大,主要是由于公司在2014年以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生产
经营场地,而2015年公司自有厂房建成投入使用。
但是,2015年公司自有厂房建成投入使用时,既未取得房产证,亦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甚至连《环保验收意见》也没有取得。具体披露如下:
公司并未披露2012年~2013年6月以前,公司租赁的房产情况,我们也无法知道公司当时是如何生产的?
此外,公司2015年6月30日之后即不再租赁房屋进行生产。依据发行人获取土地的产权证号,公司可能2015年才取得土地证;依据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该块土地可能是2014年7月才正式出让;2014年6月,南京市规划局也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而公司于2014年5月即与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同时,大兄弟并未找到招股说明书有披露发行人取得该等地块的详细事项,例如何时履行招拍挂程序,何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何时支付土地款项,亦未找到发行人有披露何时搬进该地进行生产。公司如何实现于2015年变更生产场地,且几乎没有影响公司的生产,也不影响公司招投标获得大合同?
最后,附上公司首次反馈意见关注问题。大兄弟已经迫不及待等着公司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等资料了。
附: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于2011年12月设立,明昭电气、光一科技(行情300356,买入)(上市公司,2012年10月上市)各持股80%、20%。光一科技于2013年7月将所持发行人股权全部转让。2013年,北京华康瑞宏投资有限公司、曾治分别作为新股东投资发行人。2015年5月,陈杰、明昭投资、北京华康瑞宏投资有限公司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上市公司光一科技参与出资设立大烨有限的资金来源,是否涉及光一科技首发募集资金;光一科技的出资及后续股权转让所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符合其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光一科技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光一科技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光一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拥有发行人股权。
(2)股东北京华康瑞宏投资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其投资发行人的原因;北京华康瑞宏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熊俊,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熊俊于2016年8月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北京华康瑞宏投资有限公司或熊俊投资或兼职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3)大烨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定价依据及股东资金来源;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2015年5月即本次首发申报前,发行人部分股东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代持规避股份限售规定的情形。
(5)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注册资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大烨有限于2011年12月设立,于2012年10月自王国华、任长根、高明、杨晓渝处受让安能电气100%的股权,并于2013年8月吸收合并安能电气。2012年10月,发行人股东明昭电气、光一科技分别向上述4名自然人及陈杰转让部分发行人股权;2013年3月,上述4名自然人股东将部分股权转回给明昭电气。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大烨有限成立后较短时间内即收购安能电气股权的原因,大烨有限是否为收购安能电气而设立;2012年10月,安能电气的4名自然人股东在转让安能电气股权的同时受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后于2013年3月又将部分股权转回的原因。
(2)安能电气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及定价依据,其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其历史上各股东与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王国华于2007年退出安能电气后于2011年成为安能电气第一大股东的原因。
(3)安能电气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发展演变过程,与发行人之间具体的业务关系;其在被收购前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被发行人收购前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以及相关财务指标占发行人对应指标的比例;报告期内安能电气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大烨有限收购安能电气的定价依据及款项支付情况。
(4)发行人与安能电气在业务、人员、资产、技术、合同等方面的承接关系;安能电气注销前的财务数据,注销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口头方式通知债权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3、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人陈杰还控制江苏利泰尔药业、明昭投资2家企业。陈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南京建安卫生材料厂和南京新金门实业公司因未进行工商年检于20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南京天禀电气有限公司、南京恒旭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天禀润恒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家关联方已于报告期内注销。招股说明书在对发行人关联方的披露中,使用了“报告期内主要包括”或类似表述。
请发行人:
(1)说明各关联方的历史沿革;补充披露:其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注销前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其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报告期内各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
(2)对于已注销的关联方,除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外,补充披露该公司注销的原因,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3)补充披露明昭投资的各出资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及任职时间,各出资人之间及与发行人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等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杰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南京建安卫生材料厂和南京新金门实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负有个人责任,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往来款项的具体内容。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并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受让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形。发行人与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2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双方约定,实施许可费为0元,在专利实施许可有效期内(2014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公司需采购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配套产品,在专利实施许可有效期内未采购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配套产品,需承担专利实施许可期间的全部年费及相关经济损失。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受让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转让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主要用途或使用的产品范围,转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说明上述专利实施许可涉及的专利技术在发行人产品上的使用情况,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报告期内向许可方采购配套产品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占公司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许可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发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技术的研发人员,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上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5、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94.45万元、7545.55万元、25583.95万元、27491.83万元和13502.7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46.97万元、981.72万元、4519.11万元、5850.31万元和2116.53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自成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的发展、演变情况,在收购安能电气前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安能电气。
(2)2014年发行人业绩爆发式增长的具体原因,结合收购前后安能电气与发行人各自的产品结构、收入构成、主要客户,披露发行人进入现有业务领域、获取现有主要的客户的过程及途径;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构成及费用率,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6、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合计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88.46%、98.60%、96.92%和92.49%;其中,对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8.81%、83.97%、81.73%和78.33%。发行人的销售主要集中在江苏、山东两地。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集中招标销售模式下具体的招标主体、权限、方式及流程,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客户结构,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客户及地域高度集中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江苏、山东两地相关产品的市场容量、竞争格局,分析披露销售地域集中对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的影响,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在上述地区外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是否对特定客户构成重大依赖,并就相关内容作补充风险提示。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披露2012年主要客户与公司目前客户结构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2)并发表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9.46%、58.20%、48.76%和41.72%。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2735.18万元、2198.99万元、2286.28万元和849.39万元。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生产涉及的具体环节,由外协厂商完成的具体环节、定价依据及发行人对外协加工的质量控制措施;披露报告期内的主要外协厂商、加工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结合外协厂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具体内容,结合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就外协企业、供应商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1年12月21日,明昭电气和光一科技出资设立江苏大烨电气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9日,大烨有限与安能电气原股东王国华、任长根、高明、杨晓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大烨有限受让安能电气100%的股权,转让价款为1,390万元。
(1)请发行人说明南京明昭电气有限公司和江苏大烨电气有限公司业务设立时的主营业务、两者的业务划分或定位,大烨有限的资产、人员、技术的来源,大烨有限与南京明昭电气有限公司和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相同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与其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2)请发行人说明大烨有限收购安能电气的原因,安能电气收购前的主营业务及前五大客户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及占大烨有限的比重;
(3)请发行人说明收购安能电气的定价依据、合并日的确定及合并会计处理、商誉的确认及减值计提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请发行人说明安能电气的评估过程,其中客户关系的确定依据及过程、评估价值是否公允、以及报告期末的减值测试过程、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5)请发行人说明设立后2012年未开展业务的原因,2013年中标业务显著增长的原因,是否收益益于安能电气带来客户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1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关联方南京天禀电气有限公司、南京恒旭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南京天禀润恒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报告期内注销。关联方南京光应电气有限公司和江苏华邑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均为电力行业公司,2014年末发行人对南京光应电气有限公司存在1,291,722元其他应付款。
(1)请发行人说明南京光应电气有限公司和江苏华邑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情形,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南京光应电气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应付款的原因;
(2)请发行人说明南京天禀电气有限公司、南京恒旭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南京天禀润恒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注销的原因、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明确意见。
11、请发行人结合股本演化情况,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金额分别为2,735.18万元、2,198.99万元、2,286.28万元、849.39万元,占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51.15%、11.96%、14.63%、8.11%。
(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外协厂商的加工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并说明外协加工的定价方式、结算模式,结合市场价格或者可比第三方价格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2)请发行人提供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合作背景、发行人外协金额占外协厂商总收入的比重;
(3)外协厂商掌握发行人产品生产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流程,请结合其主营业务说明外协厂商与发行人是否签署技术保密协议、是否构成竞争关系,说明发行人对外协厂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4)请发行人说明外协厂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分别为低压电气成套设备、智能中压开关设备、变电站自动化系统、配电自动化终端,其中,配电自动化终端包含DTU、FTU和故障指示器。2016年1-6月各类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57.24%、32%、3.31%、7.06%,集中招标和零散直销收入占比分别为92.74%、7.26%。
(1)请发行人说明主要产品的定价方式及过程,集中招标和零散直销在定价上是否存在差异;
(2)请发行人结合主要产品的价格区间及销售构成的变化,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平均价格的变化原因及合理性;
(3)请发行人结合市场价格或者可比第三方价格说明各类产品定价的公允性;
(4)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各类产品产销量和产能利用率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5)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的中标金额、期后收入实现情况及期末在手订单金额。
(6)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DTU和FTU的具体含义,该术语使用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88.46%、98.60%、96.92%、92.49%,其中,向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的销售比例分别为38.81%、83.97%、81.73%、78.33%。
(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的名称、销售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毛利率、最终销售客户、应用项目、是否新增客户,并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
(2)请发行人分析不同客户或者不同项目间毛利率差异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与发行人的合作背景;
(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销售客户与货款支付方是否一致;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向江苏电力物资供应公司销售占比较高的原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江苏电力物资供应公司的情况,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
(6)请说明发行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在江苏电力物资供应公司及上级机构任职或担任股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1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采购的原材料是电器元件、电子元器件、金属材料、钣金件以及线缆等辅材。
(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
(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的价格区间及采购构成的变化,进一步说明平均采购价格的变化原因及合理性;
(3)请发行人结合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分析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4)请发行人说明主要原材料投入量及主要能源消耗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69.46%、58.20%、48.76%、41.72%。
(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交易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及比例、付款期、是否新增供应商;
(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若供应商为代理商,提供其代理厂商品牌;
(3)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
(4)请发行人说明前述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使用的“三相一体式电流互感器”和“套管式电流互感器”两项专利为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许可使用。
(1)请发行人说明三相一体式电流互感器和套管式电流互感器两项专利运用的具体产品、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及占比,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对上述两项专利存在重大依赖;
(2)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向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并结合市场价格或者可比第三方价格说明采购的公允性;
(3)请发行人提供与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对发行人产品销售存在利益分成约定、未向发行人收取专利实施许可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8、招股说明书披露,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分为高压和低压。根据发行人披露的收入构成情况,报告期内,低压电气成套设备、智能中压开关设备构成了发行人收入的主要来源。
请发行人: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的电压等级分布、产品结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的技术含量、目标市场、以及在所处行业的竞争地位。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就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格局及发行人市场地位的计算方法、数据来源是否客观、准确发表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包括所任具体职务及任职起止时间。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位于“宁江国用(2015)第04888号”所属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当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房屋产权证尚未取得的原因及办理进展,以及相关产权证书的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出租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总面积及具体分布情况,租赁房产面积占生产经营场所面积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披露具体情况(包括人数、岗位、相关薪酬)并说明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人员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说明企业与员工个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缴纳的起始日期,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披露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三、财务会计相关问题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在直销模式下,发行人取得客户签收的收货回单后确认收入。
(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产品的安装调试及验收环节,结合是否验收进一步说明各类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
(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账户。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金额分别为4,959.41万元、17,077.80万元、17,865.93万元、8,978.35万元。
(1)请发行人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与结转过程,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成本中原材料和加工费的构成情况;
(2)请发行人说明各大类产品的营业成本构成情况,并分析其构成项目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4.27%、32.96%、34.77%、33.25%。
(1)请发行人结合产品的单价及成本变化以及具体项目应用情况,分别说明各类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并提供数量分析;
(2)发行人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差异及合理性;
(3)请发行人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和配电自动化终端的毛利率水平,说明发行人该两类业务毛利率过高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收入比重分别为21.42%、12.40%、13.36%、16.17%。
(1)请发行人说明中标服务费的收费比例,分析报告期内中标金额与中标服务费的勾稽关系;
(2)请发行人说明产品的运输方式,报告期内运费与收入的匹配性;
(3)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构成的人员数量和人均薪酬,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化原因,并结合同行业薪酬水平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压低人工薪酬的情形;
(4)请发行人结合期间费用明细项目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压低期间费用、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及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金额分别为915万元、2,675万元、2,194万元、2,339万元,其他货币资金金额分别为518.27万元、2,776.89万元、1,632.42万元、1,958.32万元,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
(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末前五名应付票据的单位、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
(2)请发行人说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及保函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分析报告期内保证金支付金额与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开立金额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122.21万元、4,808.58万元、9,234.19万元、12,660.39万元,占收入比重分别为54.63%、18.80%、33.59%、93.76%。
(1)请发行人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的结算方式和信用期;
(2)请发行人提供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的金额及占比、账龄、是否为关联方、是否新增客户,并说明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3)请发行人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总体回款情况,以及前十大客户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828.02万元、2,832.78万元、1,320.95万元、1,794.26万元。
(1)请发行人结合存货各构成项目的明细内容进一步分析各构成项目金额及占比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解释2015年收入较2014年持平,存货金额大幅下降的原因;
(2)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存货项目的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的情形;
(3)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各年度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测试过程,是否存在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未充分计提的情况;
(4)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盘点程序,存货帐实相符的情况,以及盘点结果的处理情况;
(5)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在产品、库存商品的对应在手订单情况;
(6)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在产品、库存商品的销售实现及期后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以及对存货盘点实施的监盘程序及结果,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3,007.92万元、5,257.13万元、7,770.00万元、3,281.00万元,主要为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报告期内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为24,870万元、44,480万元、59,687万元、23,953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购买的理财产品名称、类型、金额、购买日、期限、到期日、利率、利息,并分析与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以及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206.85万元、347.60万元、5,305.74万元、5,494.20万元,在建工程金额分别为34.30万元、3,338.14万元、15.13万元、251.63万元,无形资产金额分别为406.15万元、2,015.79万元、3,333.40万元、3,254.30万元。
(1)请发行人提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具体计提过程,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折旧计提比例和摊销比例,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充分性;
(2)请发行人提供在建工程的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期末数,与固定资产结转的勾稽关系;
(3)请发行人说明在建工程各明细项目的构成情况、完工进度、后续投入情况,并请保荐机构结合各厂房工程的建设图纸、概预算内容等资料实地查验在建工程的投入进度和投入内容,说明在建工程是否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是否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
(4)请发行人结合无形构成说明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情形;
(5)请发行人说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2,417.64万元、7,476.2万元、6,555.41万元、7,220.36万元。
(1)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末前五名应付账款的厂商、内容、金额及占比、账龄、未付款原因;
(2)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末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与原材料采购以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缴纳增值税金额分别为482.97万元、1,170.15万元、1,929.93万元、661.40万元。
(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金额;
(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7、(1)请发行人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模式补充披露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不一致的数量分析;
(2)请发行人说明2014年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800万元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8、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期间变动幅度较大和异常波动的报表项目原因的数量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0、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2、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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