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待申购列表
青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
2019-02-12
青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不超过55,555.5556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全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定价
  发行日期:2019年2月20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发行后总股本:5,555,555,556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行股东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1、并列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行的并列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青岛农商银行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亦作相应调整。
  2、合计持股超过51%以上的股东(除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合计持股超过51%以上的股东,承诺如下:
  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作为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刘仲生、刘宗波、贾承刚、丁明来、王建华、范元钊、姜秀娟、隋功新、姜伟,承诺如下: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诺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
  (4)本人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在上述承诺期间,青岛农商银行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马鲁承诺如下: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诺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4、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2,165人。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已有2,160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承诺如下:
  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三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可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5、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规定,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社保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于2017年11月18日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本行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股相关事宜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9年2月11日
新股分析
 
公告速递
 
您的意见是我们的动力
您的意见及建议:
您的姓名:
您的联系方式:
提 交
非常感谢您对钱龙软件支持,我们会继续努力,做到更好!
关闭本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