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待申购列表
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2018-12-28
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45,437.60万股,最终发行的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的核准为准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预计发行日期:2019年1月9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不超过649,110.00万股
  其中:A股为不超过539,207.50万股
  H股为109,902.5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内资股,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青岛港上市后6个月内如青岛港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A股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价指青岛港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如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本集团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
  2、内资股股东上海码头的承诺
  内资股股东上海码头承诺:“(1)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H股配售有关事宜的批复》(青国资委〔2017〕10号),青岛港向本公司发行1,015,520,000股内资股(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并于2017年5月22日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刊登招股意向书,本公司承诺,自前述内资股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与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刊登招股意向书,本公司承诺,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发行前的其他内资股股东中海码头、青岛远洋、码来仓储、光控青岛、青岛国投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其他内资股股东中海码头、青岛远洋、码来仓储、光控青岛、青岛国投承诺:“(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的禁售期义务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规定,本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后,对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新股分析
 
公告速递
 
您的意见是我们的动力
您的意见及建议:
您的姓名:
您的联系方式:
提 交
非常感谢您对钱龙软件支持,我们会继续努力,做到更好!
关闭本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