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8
泰恩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3月29日
(三)股票简称:泰恩康
(四)股票代码:30126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3,638.75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91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87.5193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551.2307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43.5022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9.20%,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泰恩康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泰恩康1号资管计划”)。泰恩康1号资管计划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27,861,478股,其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2,789,785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72%;无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限售期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汉杰、孙伟文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9月29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汉杰、孙伟文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同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出具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的亲属郑汉强、周鹏伟、孙涛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股5%以上股东华铂精诚及其合伙人出具的承诺
(1)华铂精诚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等事项,发行价做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等事项,发行价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9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除上述承诺之外,本企业进一步承诺,自本企业2020年6月29日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备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华铂精诚的合伙人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除上述承诺之外,本人进一步承诺,自樟树市华铂精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0年6月29日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备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华铂精诚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3、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4、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股5%以上股东瑞兰德出具的承诺
(1)瑞兰德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瑞兰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2、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4、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持股5%以上股东聚兰德出具的承诺
(1)聚兰德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聚兰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2、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4、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020年6月增资入股股东出具的承诺
2020年6月增资入股股东魏铣、徐阳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除上述承诺之外,本人进一步承诺,自本人2020年6月29日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备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2020年6月自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2020年6月自实际控制人郑汉杰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国全庆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除上述承诺之外,本人进一步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23.70万股股份系本人于2020年6月8日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汉杰受让取得,本人将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发行人申报当日新增股东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申报当日(2020年10月28日)新增股东范加民、叶继军、史亚明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